滄州50余公司承諾汽車銷售服務“十不準”
12月19日上午,滄州市工商局召集50余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銷售服務中存在的有關行為進行行政指導,要求在汽車銷售服務中遵循“十不準”原則。 不得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該行為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十四條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未經授權和國家總局備案擅自銷售品牌汽車。該行為違反了《品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不得銷售未經許可的機動車型或者擅自拼裝、改裝機動車。該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沒收非法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不得強制搭售裝具或保險等商品和服務。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據《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得發布虛假廣告或在經營活動中對產品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行為違反《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六之規定,依據《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加價銷售緊俏款型汽車。該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得銷售或在維修中使用劣質或假冒汽車配件。該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之有關規定,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銷售或使用,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不得以為消費者辦理牌照、貸款、保險等名義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該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二條之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得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請求支付違約金、請求損害賠償、解釋格式條款等權利。該行為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的處罰。 不得拒不執行“汽車三包規定”或漠視拖延消費者投訴,對消費者反映投訴的問題搪塞敷衍。該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實習生 王雅楠 記者 韓澤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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