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到傾家蕩產”得服膺于法
廣州越秀區火災進入調查追責階段,黎某等5名建業大廈相關責任人員因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17日,省、市先后召開火災防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李春生表示,對業主的責任要查清楚,處理到位,罰到他們傾家蕩產。 在對業主進行深入調查后,如何處罰,所依據的應是法律。在這起火災事故中,首先要厘清的是業主的責任,然后依據法律條文追究其責任,至于最終是不是要罰到他們傾家蕩產,顯然不是某個官員的情緒所決定。而且,并不是說把責任人罰到傾家蕩產就彰顯了處理的決心和力度,一絲不茍地執行法律規定,才是最合適的。 當然,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條款中,存在著責罰不對等的情況,比如在《消防安全法》中,對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追究,就存在明顯的責罰不對等,其中“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最高罰款不過五萬元以下,其威懾力到底有多大,是值得懷疑的。即便如此,我們應該做的,也是積極修正相關法律條文,而不是超越法律法規的“鐵腕處理”。 類似于“傾家蕩產”的語言范式,其實在官場中并不少見,比如“身敗名裂”,比如“遺臭萬年”,這固然表現出官員的鐵腕和魄力,但在現代政治文明中,還是要少一些這樣的情緒表達。 -高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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