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義工可免罰”應有三個前提
貴州仁懷市推行新規,輕微交通違法,可以選擇做義工來免除罰款。該項措施推行后,已有上百人次選擇走上街頭當義工。據了解,做義工免除罰款,是指違法者接受教育后,前往指定的交通崗,勸導行人遵守交通法、宣傳交通安全知識。 仁懷市出臺“做義工可免罰”的新規,既彰顯了以人為本、教育為主的執法理念,也規避了人們對“以罰代管”的舊有認知,這種頗具人性化的執法創意值得肯定。當然,新規作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一種“出力不出錢”的懲戒,能不能切實發揮“教育”功能,需要在執法實踐中得以驗證與完善。在筆者看來,實現新規的制度善意,需把握三個前提。 其一,嚴格界定“輕微違法”的適用范圍。“人性化”執法往往帶有“變通”的意味,在“社區服務令”尚未納入我國法律的語境下,隨意擴大“義工”處罰的使用范圍,會對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形成挑戰。 其二,莫忘義工處罰的“教育”功能。執法者要對“義工”過程進行監管,防止圖形式、走過場。 其三,力避產生“邊際遞減效應”。上百人次選擇做“義工”,反證出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普遍性。一旦人們的新鮮感消退,這種“不掏錢”的處罰會不會因“法不責眾”或“虱多不癢”而導致功能打折?創新執法方式考驗勇氣,鞏固執法效果更仰賴智慧。 -張玉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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