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成本利潤率不得超5%
日前,河北省物價局出臺《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我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劑價格要按保本微利原則制定和調整,原則上應低于市場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的價格。 醫療機構制劑指醫療機構自產的固定處方制劑,按照新發布的《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最高零售限價。 醫療機構申請核定或調整制劑價格時,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書面申請材料。 此外,按照該辦法,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的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5%。 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間調劑制劑,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按不超過5%的加價率制定零售價格。 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根據生產成本、臨床需求、稅率等自主定價。 制劑銷售也必須執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患者和社會監督。(記者張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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