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六禁令的“主動”值得稱道
9日,北京市工商局發布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要求餐飲企業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法處罰。這6種“霸王條款”包括“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xx元”、“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等。 其實,這些“霸王條款”被詬病已久,即便餐飲場所以各種方式進行所謂“公示”或“告知”,在本質上仍是對己方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做法,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其實,在諸多司法案例中,受害消費者最終都是獲勝的。以開瓶費為例,2002年1月14日,全國首例消費者狀告酒樓收取“開瓶費”案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推上被告席的酒樓被判退還原告曲先生“開瓶費”20元;2006年12月,北京首起“開瓶費”官司以消費者得到法院的支持告終。 然而,想用司法來根除這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不太現實。首先,訴訟有滯后性,只有消費者已受到損害,才能提起訴訟;其次,訴訟必將產生成本,司法慣例中,法院并不支持勝訴方為訴訟花費的時間、交通等成本;再者,訴訟有選擇性,正因為“得不償失”,大多數消費者才選擇了默許;最后,訴訟有有限性,法院一般只能判餐館賠償消費者本案中的損失,難對餐館作出懲罰性處罰。 本次北京市工商局發布餐飲六條禁令,正是化消費者被動維權為職能部門主動監管,該做法值得稱道,更值得推廣。 -舒銳(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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