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霾遠不止“罰單模式”這么簡單
記者10日從遼寧省環保廳獲悉,《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公布以來,遼寧省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據介紹,罰繳資金將全部用于藍天工程,治理環境空氣質量。(10日新華社) 客觀而言,遼寧的霧霾罰單應該是自今年9月國務院頒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來,第一個實質性的地方治霾舉措,其初衷值得肯定。只是,罰款該怎么罰,罰款之后怎么辦,遠比開出罰單需要更多的勇氣與智慧。 正如霧霾罰單所面臨的普遍質疑,這項由省級政府向市級政府開出的霧霾罰單,很可能最終由財政埋單。理想狀態下,它當然可以達到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治霾決心的作用,但現實是,被罰的代價不一定轉化為治霾的動力。一來,財政埋單的罰款最終來源于納稅人,能否激發地方政府的痛感仍存疑;更值得警惕的是,若無其他配套約束,罰單很可能制造新的利益鏈條。比如,地方政府將罰款壓力轉移到企業,而相較于改造生產條件甚至是關停,企業很可能選擇以罰款作為“贖買”,獲得豁免權。此種情況下,霧霾罰單對于治霾的意義無疑是式微的。 以倫敦的治霾經驗為例,其最值得效仿的是出臺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潔空氣法》。該法律規定在倫敦城內的電廠都必須關閉。要求工業企業建造高大的煙囪,加強疏散大氣污染物;而在洛杉磯,1970年頒布的《清潔空氣法案》則具體制定了車輛的認證、檢測、減排配件應用等多項制度,對燃料的生產也做出明確規定。與單純的罰單相比,類似規定顯然是更為具體的硬性約束,它以法律的方式為治污提出了更系統化更細化的標準與指標,壓縮了罰單之下各地的變通空間。 以此可見,治理霧霾確實需要真金白銀的投入,但遠不是罰單模式這么簡單。比如對于不符標準的企業的整頓和關停,重新規劃城市的功能分區,乃至重新出臺汽車排放和燃油標準,限制高耗能產業的發展,都關系到地方實實在在的GDP。若無從上到下更具執行效力和明晰的標準予以保障,罰單很可能變成一種“贖買”,反而不利于治霾。 還須重視的是,罰款發生在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并不意味著治霾只關系到各級政府的責任和行政系統內部的承諾,橫向擴大民眾和環保公益組織在霧霾治理上的參與度,將是治霾必不可少的一步,如打通法律渠道,以保障公民和環保公益組織對治污不力的職能部門和企業進行民事和刑事訴訟。 別把治霾想得太簡單。各級政府理應是治霾最大的責任主體,一張罰單如無具體的整治措施支持,必然難載治霾之重。而治霾最關鍵的產業結構調整、能源消費結構轉型,都需要各級政府行動起來并付出看得見的代價。 -朱昌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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