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罰單”到底該怎么罰
記者10日從遼寧省環保廳獲悉,《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公布以來,遼寧省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12月10日新華網) 正如霧霾罰單所面臨的普遍質疑,這項向市級政府開出的霧霾罰單,很可能最終是由財政埋單。理想狀態下,它當然可以達到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治霾決心的作用。但現實是,被罰的代價并不一定轉化為治霾動力。一來,財政埋單的罰金最終來源于納稅人,能否激發地方政府的痛感,仍存疑問;二來,若無其他配套約束,地方政府會不會將罰款壓力轉移到企業。相較于改造生產條件甚至是關停,企業很可能選擇以罰金作為“贖買”獲得豁免權。此種情況下,霧霾罰單對于治霾的意義無疑是式微的。 以倫敦的治霾經驗為例,其最值得效仿的是出臺了世界上第一步《清潔空氣法》。該法律規定在倫敦城內的電廠都必須關閉。要求工業企業建造高大的煙囪,加強疏散大氣污染物。與單純的罰單相比,類似規定顯然是更為具體的硬性約束,它以法律的方式為治污提出了更系統化,但又更細化的標準與指標,壓縮了罰單之下各地的變通空間。 由此可見,治理霧霾確實需要真金白銀的投入,但卻遠不是罰單模式這么簡單。比如對于不符標準的企業的整頓和關停,重新規劃城市的功能分區,乃至重新出臺汽車排放和燃油標準,限制高耗能產業的發展,都關系到地方的GDP。若無從上到下更具執行效力和明晰的標準予以保障,罰單很可能變成一種“贖買”,這當是推行霧霾罰單必須警惕的異化可能。 還有,雖然霧霾罰金將被用于治霾,但這一罰金應該建立在不影響原有治霾經費投入的基礎上,否則將不具備增量意義;而罰金發生在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并不意味著治霾只關系到各級政府的責任,橫向擴大民眾和環保公益組織在霧霾治理上的參與度,將是治霾必不可少的一步。-朱昌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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