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縣超生女嬰被抱走18年 被告或故意推卸責任
事件回顧 1995年6月8日,劉家出生11天的女兒被兩名婦女抱走 2003年,劉家將安新縣圈頭鄉政府告上法庭 安新縣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劉家的起訴,隨后劉家上訴被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2012年12月,保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安新縣政府15日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2013年10月,劉家遞交行政訴訟起訴書,要求安新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原告律師認為被告推責 庭審進行了約1小時40分鐘,雙方就18年前安新縣圈頭鄉政府強行抱走超生女嬰是否屬于安新縣政府信息公開范圍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原告代理律師林峰稱,既然已有孩子被強行抱走的事實,安新縣政府就有義務告知女嬰被抱走的詳細情況。即使安新縣政府不掌握相關信息,也應告知為什么不掌握。 安新縣政府此前稱相關信息應向鄉政府,或計生、民政部門咨詢。安新縣政府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具合法性,并對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復印件等證據提出質疑,堅稱自己不掌握相關信息,因而無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林峰律師認為,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明確責成安新縣政府履行該信息的公開義務。安新縣政府律師的答辯意見自相矛盾,屬于故意推卸責任。 被告代理律師休庭后就上述等問題拒絕接受記者采訪。案件將擇日宣判。(記者溫如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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