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建宿舍樓“一房二賣” 平山一校長獲刑14年
集資建宿舍樓本是一件解決教師住房問題的民心工程,平山縣某公立中學校長卻為了還建筑商的工程款,與建筑商等密謀將其中已賣出的11套住房再次賣出—— 在一些人看來,建筑領域并不鮮見的“一房二賣”事件,從法律意義上講,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算不上刑事案件。然而,日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一紙判決卻警示人們:“一房二賣”也是要判刑的。 事情起因于2002年初,時任平山縣某公立中學校長的張某某,為解決教師住宿問題,決定集資建設一棟4個單元6層共計48套住房的教師宿舍樓。在建房過程中,張某某代表學校以簽訂建房協議書的方式收取購房款將48套住房全部售出。 2006年12月工程完工后,張某某和建筑商劉某(另案處理)正準備組織全體集資戶抓號分房時,某單位工人張某出面自薦愿意幫忙,得到張某某同意。張某說,這樣做是因為其父親也集資買了房,幫忙主要是為了讓集資樓盡早正常運行,父親能順利住進去。 然而,張某萬萬沒有想到他的一腔熱情卻把他帶進了犯罪的深淵。張某幫助張某某、劉某分完房后,張某某以物價上漲為由,要求所有集資戶在規定的期限內再補交一部分房款,否則不給房屋鑰匙。很快,大部分集資戶為了盡早拿到房屋鑰匙都補交了房款,只有11戶沒有按時交款。這時,劉某向張某某催要工程款,并提出交款期限,否則就逼他同意出售沒有交清房款的11套住房。在劉某規定的期限內,張某某沒有還清工程款。2007年11月,張某某、張某、劉某三人隱瞞事實真相,采取欺騙手段,把這11套住房再次賣出。其中張某某單獨賣出房屋7套,指使張某賣出房屋4套。張某某自己所賣出的7套住房所得150多萬元,除了部分作為工程款付給了劉某外,其他全部用于項目工程招待和個人消費。 然而,紙是包不住火的。不久,那些已付房款的11戶集資戶不僅遲遲領不到鑰匙,而且還發現本該屬于自己的住房已另有房主,氣憤之下,陸續到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 2012年6月,平山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其集資開發的房屋已經全部出售的情況下,向其他購房戶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采用簽訂購房協議的方式,重復出售,騙取購房款,涉案金額156.81萬元;被告人張某明知張某某將集資開發的房屋已全部售出且無解決前一購房戶問題的情況下,幫助張某某再次出賣房屋,騙取購房款,涉案金額64.41萬元,二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某系集資建房、售房的組織者,重復出售過程中親自參與,并給被告人張某出具事先簽名的空白住房協議,指使其將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騙取購房款,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系主犯,應對本案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幫助張某某收取被害人購房款,簽訂住房協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可減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3萬元。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平山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重審決定,維持對張某某的判決,對張某則由有期徒刑9年改為6年,罰金不變。對此判決,張某某和張某均不服,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張某某稱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其并沒有指使張某出售房屋,原判量刑重。張某稱,其系從犯,所賣房屋都由張某某提前劃定,其只負責監督購房戶將房款交給建筑商劉某,并督促劉某向購房戶交鑰匙入住,所起作用較小。其所參與的買賣中,劉某給其的4.1萬元全部用于道路硬化等修繕公共設施,且全部退贓。其認罪態度好,應對其減輕處罰。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某某系集資建房、售房的組織者,重復出售過程中親自參與,并給上訴人張某出具事先簽名的空白住房協議,指使其將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騙取購房款,二人系共同犯罪。上訴人張某某系主犯,應對本案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上訴人張某幫助張某某收取被害人購房款,簽訂住房協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且未實際占用贓款,系從犯,對其可減輕處罰。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平山縣人民法院對張某某的判決;撤銷對張某的判決,判決張某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記者劉常儉 見習記者賈夢宇) |
關鍵詞:一房二賣,集資,校長,獲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