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雙號限行”應避免單向拍板
被輿論稱為“史上最嚴”的蘭州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在11月17日緊急啟動。據了解,在實施當日,車輛明顯減少,道路確實通暢,但污染依舊嚴重,市民們普遍擔心,此舉只增罰單不治污。(11月19日《工人日報》) 在有些地方,治堵控污,已然陷入“限行依賴”,但凡要治理霧霾或擁堵,就扳下“限行”開關。而與之伴隨而來的,總是廣泛質疑。 應該說,限行對減緩擁堵、改善空氣質量,不乏積極效用。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它曾顯現出良性的政策效應。基于此,近年來,不少城市將單雙號限行提上決策議程,尤其是全國多地“霾”伏嚴重的情境下,它更是被視作治污利器。 比如說,北京市就出臺政策,當發布空氣污染紅色預警時,機動車將實行單雙號限行;而在廣州,當空氣質量達到重度污染時,廣州20%的公車將停駛,若達到嚴重污染,30%公車將停駛,全市機動車實施單雙號限行。在河北,隨著深秋霧霾頻次增加,石家莊、保定、邢臺、唐山等地,也首次明確對機動車的限制措施。 毋庸置疑,少開汽車、綠色出行,在當下已成社會的環保共識。既然“同呼吸”,就該“共擔責”。對擁堵和污染治理,公民當具備自覺參與的意識,而這也亟須政府倡導、社會響應。尤其是在污染情況愈發嚴峻的情況下,治污治堵,更需舉社會之力。 但倡導可以,若強制性常態化推行單雙號限行,則有待商榷。而蘭州的“限行路徑”,及其引發的輿論漣漪,就不失為審視厲行“單雙號限行”利弊的一面鏡子。 在蘭州,“限行”已非新鮮招數。早在3年前,蘭州就啟動了機動車尾號限行;今年6月,為保障蘭洽會和國際馬拉松賽期間交通暢行,蘭州又實行1個月的單雙號限行。如果說,之前限行是為治堵,那此次實行為期近兩個月的單雙號限行,則意在空氣治污。 只不過從現實效果看,此輪“限行”似乎效果不彰:雖說交通擁堵局面有所緩解,但其指向的直接目的,也未達到預期效果。而更值得尋思的,是它激起的輿論嗆聲。質疑聲的集中點,就在于限行權力的合法性、限行程序的民主性、限行決策的科學性,換言之,也就是其法理基礎、民意向背、程序正義。 實質上,這也是實行限行舉措的常見輿情困境。畢竟在時下,許多人都知道,單雙號限行,意味著財產使用權的部分讓渡,它是否有合理性依據,不能避而不解釋。沒錯,在汽車激增帶來“并發癥”的語境中,政府部門是該因“勢”制宜,但治理應是一攬子方案統籌施策,而非只依靠限行。 遺憾的是,在某些地方,單雙號限行措施祭出,缺乏謹慎考量、周全醞釀的過程。以蘭州此次“限行”為例,它就被質疑:限行措施既沒公開聽證,也沒吸納市民意見,而是單向地閉門決策,將民意隔離在民生決策的門外。 也難怪,有些城市“單雙號限行”政策甫一出臺,就遭受攻瑕索垢。以治污為名的限行,最起碼須就“汽車尾氣”與污染狀況的關聯度進行論證吧?在限行方案上,至少應與民眾磋商一下吧?只可惜,倉促出臺的限行舉措,卻罔顧了這些,難免被質疑是“轉移管理責任”“屬于懶政”。 更何況,它還可能滋生其他矛盾———市民出行需求是剛性的,若限行后,出行替代方案跟不上“井噴需求”。它會否刺激部分人購買第二輛車,以求單雙齊備,也暫難預料。而沒有減免車船稅、養路費等作補償,就單方面出臺“限行”政策,也涉嫌違反《物權法》。 說到底,單雙號限行實施,該以政府履責到位為前提,比方公車縮減、完善公共交通、優化基礎設施等。而在治污方面,限行終是“配菜”,“主菜”應是些治本之策:如遏制工業污染,針對高低峰調配運力、引導公交出行等。也只有以統籌施策、綜合治理為前置條件,在征詢民意、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基礎上,出臺“單雙號限行”政策,才不會“邂逅”一攤質疑的口水。(特約評論員佘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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