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2385套保障房將出售 出售房源分布在6個小區
石市計劃出售2385套公共保障房,這是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這些房源為政府購買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目前,這些房源已有了意向價格,石市住房保障部門正在對這些房源的承租家庭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將適時組織出售。《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試行)》(簡稱《細則》)提出石市保障房開始實行四房并軌、租售并舉,進一步降低保障房的準入門檻,住房保障實行常態化受理,可謂從2003年石市實施住房保障制度以來,最大的一次政策調整。《細則》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哪些房要賣? 涉及6個小區,共2385套 《細則》提出,根據保障房建設進度、房源供應量等情況,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年度售房計劃,本著承租人自愿申請購買所承租保障房的原則,將部分已配租到戶并租住滿三年的保障性住房出售給具有本地城鎮戶籍的承租人。不過,政府投資、主導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過其數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 -解讀:據介紹,目前石市市區計劃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為政府購買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共分布在:安苑A區、B區、C區,國大全城、明珠花苑、珍集嘉園等6個小區,共計2385套。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實行并軌、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均指政府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的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職工公寓、人才公寓及鄉鎮教師、醫務工作者等基層工作人員周轉用房以及單位自行建設面向單位人員出租的納入保障性住房范疇的房源不得出售。不具備本地城鎮戶籍的或尚未承租保障住房的居民不具備購買條件。 價格怎么定? 售價一般低于市場價 《細則》稱,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同品質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結合石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考慮保障性住房所處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狀況、土地性質、建造成本及保障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購買保障房時,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含按揭)的,給予5%的一次性付款優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總房款的40%,以后每年付款不得低于總房款的15%。 出售保障性住房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載明出售價格、購買方式、轉讓(交易)限制條件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解讀:此次計劃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一般低于市場價,高出成本價。 目前,石市住房部門已經與物價、財政等部門進行多輪溝通,有了意向價格。 石市住房部門正在對承租家庭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適時組織出售。 買后能賣嗎? 已購保障房住滿5年可轉讓 根據《細則》規定,承租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因其條件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而被取消保障資格的,退還其預付房款(不計利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回住房,按照配租程序進行再次分配。 對未取得保障房全部產權的購房人的住房情況實行定期復核制度。承租人居住期間按其已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免收相應部分租金,減發其已付款占總房款比例折算面積的租賃補貼。 購房家庭付清房款后,購買人取得所購保障房全部產權,市住房保障部門為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辦理的房屋產權登記證書上應當注記: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質劃撥(出讓)。保障性住房出售產權后,該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鎮住房保障序列。 -解讀:承租人租住滿5年且取得保障房全部產權后可轉讓(交易)。 如果該住房土地為劃撥的,在轉讓(交易)時,按照轉讓(交易)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造假有啥后果? 八種行為將取消保障資格 《細則》規定,未購買或未取得保障房全部產權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取消其保障資格:未按規定時間入住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利用租住的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已購買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其他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 解讀: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退租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由市、區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回住房。 想買怎么辦? 保障性住房的購買程序 申請 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保障家庭,由保障申請人(以下簡稱購房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住房租賃誠信證明》(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司開具)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初審 區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家庭,匯總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復審 市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向審核通過的家庭發放《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準購證》。 購買 購房人或代理人,憑《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準購證》辦理相關手續。 其他問題 1、購買保障性住房后,租金還交嗎? 答: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付清全部房款的下月起,停止繳納房租。對未取得保障房全部產權的購房人,在居住期間按其已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免收相應部分租金,減發相應部分補貼。 2、購買保障房后是否還需年度復核? 答: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交清房款后,不再參加年度復核。 分期付款即未取得保障房全部產權的家庭,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產情況要實行年度復核。 3、購買保障房后又有其他房怎么辦? 答:購房人或其家庭成員(自然家庭)因購買其他住房或因受贈、繼承等方式擁有其他住房的,30日內可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并退出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已經購買部分產權的,退回已付房款;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的,收回住房,退還其已付房款,終身不再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文/記者王亞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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