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所帶的兩個孩子 將來能繼承我遺產嗎
法律幫辦——依法論曲直仗義辯是非 長安區朱先生咨詢:我與妻子周某今年結婚,我們都是喪偶再婚,我沒有子女,她有一個22歲的兒子,剛剛參加工作,一個12歲的女兒,正在上學,現在都與我們一起生活。我想知道,將來在我年老時,她的兒女有沒有贍養我的義務,我過世后,他們有沒有權利繼承我的遺產。 “法律幫辦”匯總多方法律專家意見后答復:《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關系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真正形成了扶養關系,這樣他們之間的關系就成為擬制血親關系。也就是說,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取決于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的責任。《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按照順序首先由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所謂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周某的兒子已經成人且已工作,不需要朱先生再撫養教育,因此,不屬于朱先生《繼承法》意義上的子女,將來沒有對他贍養的義務,也無權繼承他的遺產。而周某的女兒尚未成年,如朱先生對其盡了撫養教育義務,待朱先生年老時,有對朱先生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時也可以繼承他的遺產。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幾種情形 一、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成年,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為姻親關系。 二、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雙方為姻親關系。 三、未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盡了撫養教育義務,雙方為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
關鍵詞:再婚,妻子,繼承,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