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財稅立法為民生減負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的財稅改革一大亮點是要“完善立法”,諸多財稅專家深以為然。在“天和經濟研究所”13日舉辦的財稅沙龍上,幾位財稅界權威專家表示,我國18個稅種中只有3個通過人大立法,其余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的,建議未來盡快出臺一系列財政稅收法律,完善立法。(14日《經濟參考報》) 我國18個稅種中,只有3個通過人大立法,分別是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其他15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的。顯而易見,盡快把征稅權納入法律的軌道,已是當務之急。 國民稅負沉重,早已是不爭的事實。稅負壓力之下,國民收入一直趕不上GDP的增長,所以近年來“減稅”之聲不斷。而減稅的前提,就是要真正意義上實現稅收法定,由立法來確定有關稅收的全部問題。國民有納稅的義務,而國家征稅則必須嚴格依法律進行。中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憲法根據?!抖愂照鞴芊ā芬惨幎ǎ憾愂盏拈_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法律在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同時,也開了一道制度“后門”。現實中,有大量的稅種未經人大立法決定,而由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開征,很多時候甚至是地方政府自設稅種,一紙紅頭文件即開始征稅。稅收法定變成依靠行政權力征稅,直接的后果就是“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化”。譬如“一房四吃”現象,地方政府除了收取土地出讓金、個稅以及房產稅之外,還準備開征遺產稅。而事實上,除了土地出讓金和個稅之外,房產稅和遺產稅由于沒有立法依據,根本師出無名。 征稅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情,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政府擅自決定。稅收法定,就是把稅種的制定、稅率的確定等一切問題都交由人大立法決定。這一方面,可以遏制政府的收稅沖動。行政權力有一種自利傾向,倘若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便會形成與民爭利的局面。稅收法定相當于給政府亂征稅加了一道制度“閥門”。另一方面,則可以清理一些不合理的稅種,減輕民生負擔。除了個稅這樣的直接稅,我們還有大量的間接稅,隱含在各種消費品中。而這些稅種,公眾多數并不清楚。稅收法定,實質上就是稅收公開,通過程序正義來保障征稅的結果正義。 全會公報提出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改進預算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稅收制度,前者指的是政府花錢,后者指的是政府收錢,兩者相輔相成,必須齊頭并行,改革才不會跛足而行。 -吳龍貴 |
關鍵詞:十八屆三中全會,財稅,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