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健身權益在規則下享受自由
“舞民”有跳舞、健身的權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任何權利都有其界限。 如果嚴格從法律視角去審視當下各地風靡的廣場舞,很多“舞民”已經構成了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997年起施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同時,該法還規定了違反規定的具體行為和處罰標準。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為實施執行提供了依據。 因此,對于擾民廣場舞,不僅有法律后果,更有執法主體,各地公安等職能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然而,由于法不責眾,這些法律及規定并未得到很好執行。執法部門收到群眾舉報,也只是以說服教育為主,收效甚微。這更加讓某些“舞者”認為“連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別再多管閑事了”。 平衡居民健身的權益與免受干擾的權益,首先要強調依法保障權利,依法懲處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其次要考慮為群眾跳舞、健身、休閑等提供更為便利的活動場所,引導市民在遠離居民住宅區的場所組織活動。對既有的或者新形成的規則和秩序,應當尊重和遵守,摒棄“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堅持“在規則下享受自由,在秩序下追求幸福”的正確觀念。 |
關鍵詞:廣場舞,噪音,健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