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漸成擾民舞 立法能否解開死結
廣場舞制造的噪聲飽受詬病,成為“全國現象”。正處于調研立法階段的《廣州市公園條例》有望于明年正式實施,其有關對廣場舞噪音擾民行為開罰的部分條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僅依靠罰款能否有效管理廣場舞,也在公眾心中畫上一個問號。 據新華社、廣州日報等媒體11月14日報道,《廣州市公園條例》由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牽頭起草,擬規定:公園內臨近學校、醫院、居民樓、辦公場所等區域禁止開展喧鬧的健身、娛樂活動,違規者將受到公安部門的處罰。 該條例擬從四個方面規定公園噪音控制措施:一是限音量;二是限時段;三是限區域;四是限制揚聲設備和樂器等設備的使用。 據廣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陳小清介紹,處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初犯是責令整改,拒不改正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為保持紀念性公園莊嚴肅穆的氣氛,草案也明確禁止在此類公園的主要紀念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違者將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人擔心,對噪音開罰需要專業人員到現場監測并出具證據,成本頗高,取證較難,《廣州市公園條例》會不會像“禁煙令”一樣面臨執行難? “執行起來確實存在困難,最大難題是誰來執法。”陳小清坦言,按相關規定,公園噪音等生活噪音應歸公安部門管理,而公園管理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沒有執法權。能否賦予公園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權尚無定論。
|
關鍵詞:廣場舞,擾民,立法,噪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