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人執法”還是“扔人性執法”?
繼武漢城管鮮花執法、眼神執法之后,陜西省銅川市城管又發明了“扔人執法”:把一位在市區內占道經營的小販拉到了城外約20公里的山野,然后棄之路邊。遭到曝光后,當時執法的4名城管隊員已被停職檢查,4人所在的執法大隊隊長,也被要求做檢查。(13日《北京青年報》) 又是奇葩的執法方式。是非很清楚,道理很簡單:原本以為會被拉到執法局的小販,最終發現他“被拉到山溝了”,然后整整5個小時,執法隊員再也沒來過。執法之惡,不言而喻。“扔人執法”,論說起來也算文雅的了,沒有動手動腳,也沒有惡語相向,不過就是像丟垃圾一樣,趕出了城市地盤,據說涉事部門已認定參與執法的隊員屬違規執法,對其停職檢查;執法隊長專門找到小販道歉,并被要求向區委區政府做出深刻檢查。事情看似穩妥解決,但深層疑問顯然沒終結。 這種違規執法,固然令人瞠目結舌,那么,將小商小販趕出轄區,果真不是城管執法部門的真實意思?據說因雙方有口角,城管“一氣之下”就將小販扔到荒野,那么,商販要是生氣,也能如此對待城管嗎?事實清楚了、問責也有了,商販走街串戶的命運會因“扔人事件”而逆轉嗎?表面看,這不過是城管與商販又一次輕量級沖突,說到底還是兩個癥結使然:一是城市管理的政策取向,二是城管執法的彈性自由。 輕松就能限制人身自由,顯然“非一日之寒”。扔人固然令人憤慨,但如果就事論事地致歉了事,點到為止的姿態怕并不會真正對城管執法起到醍醐灌頂的效果。率性而為的城管自然要受到責罰,逼城管去驅逐商販的制度如何自處? 沒有天生的壞商販,也沒有天生的彪悍城管。在身份外,他們也不過就是平凡市民。真正該反思的是,為什么一旦雙方有了社會化的身份,就變得水火不容?戲劇化的“扔人事件”,不單單是執法方式的沉珂,而是公共管理取向上的癥結,其本質無非是“扔人性執法”。為什么連底線的依法執法、規范執法都難以兌現?這,也許只能從城管制度本身求解。 -鄧海建 |
關鍵詞:扔人執法,城管,小販,占道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