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一位市民購買寶來車遭遇商家“變臉”
8日,衡水市民付先生反映,最近他為買車跟車商簽了購車合同,交了訂金,提車時車商卻又讓他加1萬元錢,說是價格錯了。“這也太離譜了!我幾次找他們,車商卻說提車就得多加1萬塊,不交就別買了!”付先生郁悶地說。 付先生說,為了出門方便,他家想買輛轎車。經挑選,他和朋友同時看中了“寶來”,兩人決定一起買,盼著能多優惠些。2日,他們來到衡水瑞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確定了車型、價格、提車日期等事項后,與銷售人員簽訂了購車合同。 付先生出示的合同上顯示:訂購日期為2013年11月2日,預提日期為2013年11月5日,價格為11.48萬元,訂金500元。他說,兩人要買的車一模一樣,合同也一樣,5日,朋友順利地提了車,而他因為有事沒去。6日,銷售人員給他打電話,說是價格錯了,他得再多加1萬元才能提車。7日,他趕到瑞龍公司,對方執意讓他再交1萬元才能提車,為此他十分不理解:“就算是價格弄錯了,也是銷售員的錯,為什么要讓我來承擔損失?”為了盡快提車,他多次找瑞龍公司協商,甚至同意作出一定的讓步,對方卻不理會。 8日上午,瑞龍公司銷售人員對此表示,是她們賣車時把價格搞錯了,但錢還得由買主承擔。“車我們不賣了,你們退訂吧。”銷售人員最后說,如果不退訂,就得由買主自己想辦法,那樣連訂金都不退還。 我市一位執業律師在接受咨詢時表示,付先生與瑞龍公司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按合同各自履行權利和義務。銷售方在訂價上出現失誤,不能把損失轉嫁到購買方身上。雙方對此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購買方可請求消協調解,向有關部門申訴,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袁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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