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內家電維修時間過長 可要求更換一臺新的
三包期內家電壞了能換新產品嗎,維修時間過長是不是可以提出換新產品的要求?昨日,石家莊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針對近期消費者反映較多的家電更換問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期內涉及商品換新時,要注意“換貨時發票要加蓋更換章”等四大問題。 消費者在購買家用電器后,在商品“三包”期內符合換新條件時,往往都是售后給予更換,并非銷售商換新商品。針對該現象,指揮中心相關人士提醒消費者在換貨時,發票要加蓋更換章,并索要新三包憑證或在其背面加蓋更換章。在《部分商品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這是消費者最容易忽視的問題,如果消費者不注意備注和索要有效證明,則無法證實商品已被更換,也不能享受重新計算的三包有效期限。 “符合換貨條件的商品,應由銷售商負責換新”。在《部分商品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都有明確規定:“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因消費者多不了解“三包”的明確規定,很多商家或售后在實際操作時,規避了自身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引發消費糾紛或爭議。 消費者在進行家電維修時,要索要修理記錄和證明。《部分商品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三包有效期內,經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 另外,家電維修時間過長,消費者也可提出換新要求。《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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