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春節期間保定市區二環內“禁炮”
11月7日起,保定市《在市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此后,除春節期間(農歷臘月二十三零時至正月十六24時),該市二環路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含二環路和保定市殯儀館300米范圍內),若有違反,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追究處罰。 據了解,《規定》有效期5年,其中所稱煙花爆竹,指通過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產生聲、光、色、煙的各類鞭炮、煙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煙花、禮炮)。如有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經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據保定市公安局危爆支隊支隊長李海楠介紹,即便春節期間,以下區域或場所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范圍內;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以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李海楠稱,違反禁限放煙花爆竹規定的,將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若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習記者 劉鑫鵬) |
關鍵詞:煙花,燃放,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