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停賽 凸顯體育立法缺陷
6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了對孫楊處以在國家隊內停賽、停訓和停止商業和社會活動的決定。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對孫楊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孫楊被處以三項處罰:一、暫取消參加國內外一切比賽資格;二、暫不參加國家游泳隊集訓;三、不代表國家游泳隊參加任何社會活動和新的商業活動。(11月7日河北青年報30版) 3日,奧運會游泳冠軍孫楊在杭州無證駕駛機動車,之后被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罰款并行政拘留7天。同時,孫楊作為“體制內”運動員,也將受到“隊規”的約束。 正如“處理決定”所言,“近期以來,孫楊目無國家法規,多次嚴重違反運動隊管理規定,觸犯了道德底線,背離了體育精神,嚴重損害了國家游泳隊和中國運動員的形象,辜負了國人的殷切期望和厚愛。”孫楊遭到“三停”的處罰并非僅僅因為無證駕駛事件,而是對其近期表現的綜合評價。 用內部管理規定對其嚴懲本無可厚非,然而,嚴謹說來,新聞通氣會的內容和“處理決定”并不完全一致。最主要區別在于,通氣會宣布對孫楊處以“在國家隊內停賽”,而“處理決定”第一項內容為“暫取消參加國內外一切比賽資格”。從有效性的角度,孫楊接受了何種處罰,自然以官方文件為準。這意味著,國家游泳中心作出了對孫楊全面停賽的處罰。 不得不說,“處理決定”作出如此表述是值得商榷的,體育比賽資格本是每個公民所平等擁有的權利,這種資格并不因某人曾經違法甚至犯罪而喪失或者可以被剝奪。要剝奪公民的某項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并且經過合法程序。 遺憾的是,1995年制定的《體育法》對于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公民比賽資格,需要經過何種程序,被處罰者有何權利救濟途徑,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是籠統地規定:“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而在這些社會團體章程里也并未體現相關內容。于是,在現階段,剝奪相關資格的權限就被下放到各級體育隊。 這顯然與當前現狀和體育發展趨勢不一致,依國家隊“隊規”可以剝奪孫楊代表國家隊參加比賽的資格,但不能剝奪他自行參加比賽的資格。 因此,有必要完善體育領域的相關立法,用法律而不是僅僅依靠內部行政制度管理運動員,如此才能在保障運動員權利的同時,使各項決定更具說服力,更顯公平正義。 -舒銳(法律工作者) |
關鍵詞:孫楊,無證駕駛,停賽,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