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劍指污染源 2015年淘汰10蒸噸以下鍋爐
近日,廊坊市政府密集出臺整治舉措,連發《關于開展廊坊市城區大氣污染源綜合整治的通告》、《關于在市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關于對市廊坊城區露天燒烤經營行為進行綜合整治的通告》等七個公告,全面整治環境污染。 斬斷污染源頭,對城區內所有燃煤茶浴爐和燃煤大灶實施煤改氣(電)升級改造或拆除取締;各類攪拌站的水泥庫和攪拌機棚必須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城區內所有8桌或80個座位及以上的餐館、飯店必須安裝獨立煙道、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裝置;施工工地沙土物料苫蓋、出入車輛沖洗、拆除房屋工地灑水壓塵、暫時不開工的空地苫蓋(或綠化)、運輸渣土等物料車輛覆蓋、工地路面和城鄉接合部道路硬化,必須達到100%;各熱力公司全部安裝鍋爐脫硫除塵設施、在線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不得擅自停運治污設施。 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隨意燃放煙花爆竹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劃定東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龍道、西昌路、北鳳道以內區域(含上述道路沿線兩側區域),以及廊坊開發區轄區為煙花爆竹限放區,限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除限放時間外燃放任何種類煙花爆竹。春節期間,在限放區域內,農歷臘月三十(二十九)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余時間一律不得燃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堅決取締露天燒烤,對違法占道經營和露天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清理取締和處罰。對妨礙執法、暴力抗法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劃定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設施。禁燃區內擁有小于10蒸噸燃煤鍋爐的單位或個人,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禁燃區內擁有小于35蒸噸燃煤鍋爐的單位或個人,2017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規范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使用和實施高排放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在市區南龍道、北鳳道、東安路、西昌路(含此四條道路)以內道路,禁止未粘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含京津號牌在內的非本市車輛)上路行駛,違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實施市區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預警發布時車輛限行。發布三級黃色預警時,持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工作日高峰時段,按照五組車牌尾號,禁止對應車牌尾號機動車上路行駛。發布一級紅色預警時,除持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外,嚴禁散裝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上路行駛,工作日和節假日全天24小時實施單雙數尾號限行。 禁止在城區焚燒垃圾秸稈;嚴禁在城區和城郊焚燒各種垃圾廢物,所有可燃性垃圾廢物必須清運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置。凡違反通告規定焚燒垃圾廢物或農作物秸稈,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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