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校不得用公辦校分校名 加強民辦中小學管理
市教育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依法加強民辦中小學管理,對民辦中小學校的審批、招生及其收費、冠名等作出明確規定。 針對民辦中小學收費問題,市教育局提出:民辦中小學應按學期收費,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名費、保險費、飲水費、電費、暖氣費、實習費、畢業證書費等,不得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等費用。對存在或潛在存在一次性收費的民辦中小學加大監管力度,發現苗頭堅決制止。在每年春秋季開學初收費時,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下派檢查督察組到校,對民辦學校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民辦中小學收費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備案的收費標準執行,所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此外,民辦中小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中小學不得使用該公辦學校分校的校名。我市將對已批準的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中小學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將責令限期整改,并妥善處理。 |
關鍵詞:民辦中小學,市教育局,公辦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