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髓捐獻立法“強捐”不可取
《京華時報》發表評論文章指出,要降低骨髓捐獻中的“脫逃”率,解決之道不在另立新法,也別無他法,唯有大力弘揚善舉、呼喚誠信,同時多就骨髓捐獻的相關問題進行常識普及。 得了白血病的陳宇明最后化療快要結束時,配型成功的捐獻者卻“臨陣變卦”,這一度讓陳宇明陷入絕境。好在后來又有新的捐獻者與陳宇明配對成功,近日,手術得以進行。 陳宇明的遭遇并非個案。類似的捐獻者“臨陣脫逃”,在媒體上不時可見。而每次由個案引發的討論,都會聚焦于捐獻者的法律責任問題。 當然,骨髓捐獻者“臨陣脫逃”并不是一個“中國問題”。據美國媒體報道,全美的拒捐率高達近50%。就頻出的“拒捐”事件來看,各國在法律上都保持了克制。因為捐獻的第一原則就是“自愿”。這種“自愿”的內涵,指向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捐獻者都可以基于其意愿選擇捐獻或放棄捐獻。基于對捐獻者“自愿權”的尊重,醫院或捐獻組織有義務明確告知捐獻者在實施骨髓移植手術前的最后一分鐘,均可“脫逃”。 在法律上看骨髓捐獻,類似于一種贈與。但如果是普通的贈與,就不會有這么多的爭議和糾結了。因為除極為特殊的幾類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撤銷之外,贈與人均可以隨時反悔。既是法律允許捐贈者可“隨時反悔”,又為何要讓拒捐者承受輿論壓力呢?贈與的另一個原則是“無償”。對于無償的骨髓捐贈,本是一種善舉。我們不能因為某公民沒有達到法律之上的某種高境界,就強迫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但骨髓捐獻又確實不同于普通的贈與。因為捐獻者認捐之后,需要骨髓移植的受捐者要先通過“清髓”來摧毀自身免疫造血系統,才能接受捐贈的新的干細胞。換言之,“清髓”以有人“認捐”為前提,如認捐者在受捐者“清髓”之后反悔,這勢必將使受捐者在無法移植的情況下去承受“清髓”的風險——在醫學上,這甚至可能是死亡的風險。如此看認捐后再“臨陣脫逃”,后果真的很嚴重。 要降低骨髓捐獻中的“脫逃”率,“加快立法”不是個好主意。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解決之道不在另立新法,也別無他法,唯有大力弘揚善舉、呼喚誠信,同時多就骨髓捐獻的相關問題進行常識普及。在那些“脫逃”的個案當中,因懷疑和蒙昧而選擇拒捐的,不在少數。與此相適應,我們理當向這些“脫逃”者提供科學和鼓勵,而不是罰則和譴責。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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