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省地稅局代開發票“小額”標準提至5萬
12月1日起,我省地稅局代開發票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手續簡便到只需提供一張本人的身份證即可開具。省地稅局王文濤副局長表示,這是落實提質提效專項行動的一項具體措施,旨在簡化辦稅手續,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為基層地稅干部減負。 省地稅局在日前出臺的《關于提高代開發票小額標準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于個人零星代開通用發票的,“小額”標準由小于等于1萬元提高到小于等于5萬元,代開建筑業發票、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小額”標準由小于等于1萬元提高至小于等于10萬元。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到辦稅服務廳或自助終端,均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代開。 據了解,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目前,到地稅機關可代開四種發票,分別為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發票和河北省通用機打發票(自助代開)。個人零星申請代開發票金額小于或等于1萬元的,只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按照“先稅后票”的原則代開發票。 省地稅局提醒,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的業務收入(包括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經營收入等),需要開具發票的;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外地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對其自領取執業證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應領取而未領取執業證照臨時經營的,按規定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已辦營業執照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以及地稅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
關鍵詞:代開發票,小額發票,地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