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出臺尊重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十項規定
11月1日,河北高院《關于進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臺,“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在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后,不再安檢,可直接進入法庭”等十項規定,將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除此,該《意見》還對法官提出了七項要求,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廉潔。 十項規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據了解,該《意見》十項規定將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法院對律師安檢,一直被律師認為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律師們普遍認為“法院和律師都應在法律框架內相互尊重”。 此次出臺的意見第一條便規定,“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在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后,不再安檢,可直接進入法庭,有條件的法院應設立綠色通道”。 該意見還規定:要完善立案服務大廳功能,有條件的法院應設立專門窗口,為律師提供立案、收費、排期、送達、接受訴訟材料的“一站式”服務。 人民法院收取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代理詞、辯護詞、申請書等訴訟材料,應當辦理接收手續,出具簽收證明。 律師以書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請的,人民法院和法官應及時審查并回復:(1)申請延期審理;(2)申請調取證據;(3)申請鑒定、評估、拍賣等;(4)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請。 人民法院還應保障律師依法享有的閱卷權,方便律師查閱、摘錄、復印案件材料,有條件的法院應安排專門閱卷場所。 人民法院應保障律師的案件進展知情權,及時將下列情況告知律師:(1)合議庭成員的變更,(2)延期審理和重新確定的開庭時間、地點,(3)審理期限的延長,(4)其他與案件進展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應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法庭辯論或辯護的權利,在庭審活動中,認真聽取訴訟各方律師的代理、辯護意見,公平、合理地分配各方律師在庭審中的陳述、辯論時間,律師有違反法庭紀律等情況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處理,不得對律師有侮辱性語言及其他有損人格的行為。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需反映律師主要意見和觀點的,應予準確歸納、評述,闡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 人民法院作出的各類判決、裁定,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應當及時送達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建立律師投訴處理機制,對律師的投訴,經查證確給律師執業帶來不便或給案件公正處理帶來不利影響的,責令法官和工作人員立即糾正,對違法違紀問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紀律規定,堅決予以追究。 七項要求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 為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該《意見》對法官提出了七項要求。 除法律規定情形外,法官不得為案件的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也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或暗示當事人更換律師,或為律師介紹案件代理、辯護及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法官不得應律師請求為案件說情打招呼或打聽案件審理情況;不得違反規定為律師聯系案件承辦法官。 法官不得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案件咨詢意見或法律意見,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意見》還要求,法官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特別是案件承辦法官與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法官不得私自、違規會見擔任案件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律師,會見應當在規定的場所進行,并由書記員將會見內容記錄在案。 法官不得參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組織的,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活動。 法官發現律師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向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反映情況,或者提出給予行業處分、行政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司法建議。 |
關鍵詞:律師,法官,案件,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