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取消取締規范放開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85項
經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決定從11月1日起,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32項,取締經營服務性收費13項,規范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11項,取消省級審核、授權市縣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5項,轉為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24項,共計85項。這是我省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又一措施。 據了解,此次取消、取締、規范和放開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多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如城市電網一戶一表改造費、燃氣表灶檢測費、煤氣表復置費、熱網用戶供熱設施報停及恢復收費、城市供水水表維修費、農機照相服務費等。被取締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主要集中在公安、國土部門,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收費、土地評估費等。同時,對已經取消但還在繼續收取的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管理服務費3項予以堅決取締。 省物價局為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還明確了以下收費政策。一是規范培訓類收費行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依據法律、法規開展的強制性培訓收取的培訓費(有經費來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未經批準或無法律法規依據而開展的強制性的培訓,一律不得收取培訓費用,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的強制性培訓,培訓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二是規范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事業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未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公示的一律不得收取。三是規范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性收費。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納入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經營性服務,在實施收費前,其收費項目應由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報經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得收取。四是規范電子政務平臺收費。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電子政務平臺免費向社會開放;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利用電子政務平臺提供公共服務需引入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的,不得參與電子認證服務經營或收取費用,不得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方式要求企業或個人購買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臺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各級政府部門電子政務平臺建設、運行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承擔政府部門電子政務平臺建設、運行維護的社會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記者馬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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