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熱費不得與物業費等捆綁 室溫不低于18℃
“供熱實行管網、換熱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從省政府新聞辦10月2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省第一部關于供熱用熱方面的政府規章——《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辦法》緊緊圍繞最根本的體制問題、最核心的溫度問題、最基礎的穩定供熱問題、最現實的權益保障問題,出臺了多項改革新舉措。 《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取消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換熱站的模式,實行供熱管網、換熱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談及這一改革的原因,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部分城市供熱實行物業托管收費,帶來一系列矛盾問題,具體表現為:物業單位對產權屬于業主的二次管網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為自身利益經常控制閥門開度,虛報采暖戶數,而供熱企業對此沒有相應的制約手段;熱用戶室溫狀況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熱企業,再加上部分物業公司采暖費和物業費捆綁收費,引發的供熱矛盾和投訴不斷。 《辦法》要求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不得因不交物業費、水電費等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規定,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供熱期間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熱用戶熱費。 按照最新《住宅設計規范》要求,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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