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微創業還可以更友好
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做出部署:除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等限制;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等。28日《京華時報》刊發徐立凡的文章,認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應成為全面降低創業成本的號角。 過去的公司登記和管理制度,與政策面鼓勵的社會創新、自主創業存在一定程度的背離,在事實上成了小微市場主體發育和成長的門檻。為規避登記制度的限制,衍生出不少變相注冊登記的辦法,形成了注冊登記的商業鏈條。企業年檢也因不夠規范統一,讓不少企業不堪重負,甚至在一些地方成為部門利益、個人利益的某種尋租通道。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不僅對激活社會資本、促進小微企業成長、帶動就業意義重大,而且對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具有直接推動作用。降低制度成本,才能最大限度激發出社會生產力。 現實來看,降低制度成本在政策方面上明確易,在實際操作中落地難。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既意味著市場準入條件的普遍放寬,也意味著工商等部門監管權的收縮。如果缺乏大局意識,那么舊的相關管理法規制度,就有可能成為遲滯改革的盾牌。因此,《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也應及時提上人大議程。 此外,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屬于政府管理部門事先監管的優化。如果政府管理部門不能迅速探索出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的新模式,不具備市場實體資質的投機行為就可能陡然增加,市場秩序的風險就會上升。因此,政府部門既需要盡早建立起有效的市場信息甄別體系,還需加快企業誠信檔案的全面建設。 在建設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還必須建立起與企業利益之間的隔離帶,勝任中立的市場仲裁者之職。這需要進一步改革政府部門職能。 還要看到,企業注冊登記的高成本只是企業“痛苦指數”的一部分,更多企業發展負擔,是因小微企業在信貸方面的天然弱勢,同樣不夠規范的政府性收費項目,不合理的“過頭稅”征收及多頭管理。 因此,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應該成為全面降低企業創業成本的號角。其他阻礙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環節,也應該進行配套改革。小微企業的壯大,需要建立在整體制度環境的友好基礎上。如此,創新才有可能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提高就業率等改革紅利才能充分釋放。 |
關鍵詞:小微企業,創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