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政府自戴行政“緊箍”
“近幾年來,邢臺市政府盡管針對不同領域制定出臺了多部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行為加以約束,但仍然不完善、不系統、不規范、不統一,有必要創新制定出臺一套規范行政程序的強制性制度,讓政府自己給自己上一道‘緊箍咒’。” 10月22日,針對剛剛出臺的《邢臺市行政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邢臺市政府法制辦主任董志軍表示,該項《規定》已經市長簽署,即將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執行,就是要全面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執政水平。此舉系全省首創。 出臺《規定》層層“過篩” 在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程序上,該《規定》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舉行聽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等6個必經程序。那么,此《規定》本身是否嚴格走了這6個必經程序呢?“此項《規定》所經程序遠比它本身所規定的6個必經程序要復雜得多。”董志軍說,《規定》起草、修改過程中,他們認真推敲每個章節、條款,甚至每個標點符號,有些條款前后修改達20多次,基本做到了字斟句酌、千錘百煉。 此前邢臺市政府法制辦先后兩次通過市政府法制網、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吸納意見建議近千條。之后又發至“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2013年以來,又相繼召開了執法一線的代表、法制工作者代表、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行政執法部門代表、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辦公室主任,以及政府法制專家參加的征求意見會、討論會、論證會,計11次。同時,又書面征求了19個縣級政府、42個市政府部門的意見。專門聽取了省法制辦的建議。初稿確定后,法制辦又組織全體同志,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進行了通篇審查、斟酌、推敲,經10易其稿,于2013年7月8日提交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審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后,分兩路進一步征求意見。對進一步征求到的187條意見、建議,再次進行斟酌和充分吸納。 廣大民眾是最終受益者 “盡管此項《規定》約束的是行政行為,但跟民眾有著直接的關系。”董志軍表示,正是因為有了此項《規定》,民眾就可以衡量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當中,是不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的。一旦出現違法程序,民眾可以拒絕接受并進行舉報。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據此追究無視行政程序,執法不文明、不規范、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對其進行處理。 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而該《規定》明確指出,“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職權爭議或交叉,涉及職權劃分的,由有管轄權的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管理事項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機關管轄;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情況緊急、不及時采取措施將對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管理事項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進行必要處置,并立即通知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規定》廣泛吸收“民智” 既然,《規定》的最終受益者是民眾,就要讓民眾參與到《規定》的制訂過程當中來,集納民意。在此前的征集民意過程當中,邢臺市政府法制辦不只這樣做了,還將民眾的意見認真吸收到了《規定》當中,在多條款項中都有體現。 “本《規定》共10章、172條、16000余字,整體上突出了合法、公開、參與、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涵蓋了行政程序主體、行政決策、行政執法、特別行政、行政聽證、行政公開、行政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邢臺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朱杰說,在征集民意的過程當中,民眾提出了很多具體細致的意見。 《調查取證》吸收“民智” 在第四章《行政執法程序》的《調查取證》一節,起初只是規定了行政執法證據的范疇,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并沒有規定何種證據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根據民眾所提意見,《規定》明確了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包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復制品;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規定》第五條吸收“民智” 最初的表述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內容外,行政機關應依法公開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并沒有對不能予以公開的內容做出相關規定,經民眾建議,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也可予以公開。”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由籠統到細化,再到申請參加聽證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為10人以上等諸多條款,許多細微之處都吸納了群眾的意見。朱杰說,不只是很多條款廣泛吸納了民眾的意見,甚至連《規定》的大架構也是根據民眾意見做了調整。“原來《聽證程序》并不是一個單獨的章節,經民眾建議,將其細化,獨立設章。” 增強規定條款的執行力 “《規定》從邢臺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程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大約束力度,提高可操作性。”董志軍說,“凡法律、法規、規章對程序有所寬泛規定的,我們都進行了歸納、提煉、理順、明晰,增強規定條款的執行力。” 《規定》杜絕聽證“一面倒”現象 記者:在《規定》中特別強調了聽證這一環節,凡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舉措出臺之前,均應該進行聽證。不過,現實地看,目前很多聽證往往流于形式,往往呈現“一面倒”的情況,而對于這樣的情況,該《規定》能否杜絕? 法制辦副主任朱杰:《規定》之所以將聽證設為一個單獨章節,就是為了做出更為細致明確的規定,避免流于形式的情況。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只是作為聽證的組織機關,不干涉聽證會,不行使聽證權。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具體承辦人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由一或三人擔任。三人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確定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申請參加聽證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為10人以上的,各不同利益群體應民主推選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聽證。未推選代表的,行政機關可采取抽簽方式確定代表參加聽證。聽證參加人一般包括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聽證組織機關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技術人員、法律專家、行業組織代表和其他人員。聽證人員的組成范圍廣泛,為的就是保證聽證的真實性。 實施行政行為有明確的起止日期 記者:每個行政部門都有實施行政行為的法定期限和承諾期限,但大多沒有明確到底按哪個具體日期執行。《規定》對此有什么要求? |
關鍵詞:邢臺市行政程序規定,行政程序,行政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