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法院一法庭判決書遲到兩年 且錯字連連[圖]
判決書和送達回證顯示,該判決書延遲了兩年多才送達給當事人。 判決書和送達回證顯示,該判決書延遲了兩年多才送達給當事人。 今年9月22日,居住在深圳的李女士收到燕郊法庭的短信,要求她去領取“李家務村委會訴你的判決書”,此時距離案件立案已歷時兩年半。李女士領取的判決書顯示,該判決在2011年6月24日已經作出。判決書遲到兩年,意味著李女士需要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而原告李家務村的土地承包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意外 判決兩年后短信通知領判決書 李女士稱,領取判決書的通知她于今年9月22日收到。 這是發自燕郊法庭的一條短信,京華時報記者看到,這條短信有26個字:“我是燕郊法庭,你有時間到法庭領取李家務村委會訴你的判決!” 收到這條短信時,李女士稱一度以為遇上了騙子—她都不記得與李家務村委會有過什么官司了。“案子已經過去了兩年半,我幾乎已經忘了有這么件事情。連電話通知都沒有。”李女士說,她隨后回撥發信人的電話,才確認了對方確實是燕郊法庭的工作人員。 李女士匆忙從深圳趕回北京,到燕郊法庭領取了這份判決書。李女士提供的三河市人民法院燕郊法庭送達回證顯示,她在今年的9月26日領到了判決書。判決書上顯示,案件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1年6月24日。 這意味著,該案早在兩年前就已經審結,但判決書滯留兩年后才被送達給當事人。 拿到判決書后,李女士詢問了案件的原告李家務村村委會和其他幾名被告,得知自己是最早拿到該案判決書的當事人。 李家務村村委會的代理律師鄧繼全表示,他在本月12日才領到判決書,另幾名被告領到的時間要更晚。 起因 土地承包糾紛引發官司 這份遲到的判決書審理的是一起土地承包糾紛案,原告是燕郊鎮李家務村村委會,被告是李女士等人。 據李女士介紹,2000年她承包了燕郊鎮李家務村東南側的20多畝集體土地經營種植,承包期為10年。雙方合同約定,李女士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不能改變土地用途。2007年,李女士因患腦膜瘤到深圳治療,無法繼續經營承租的土地,隨后將承包的土地交付親戚李寶來種植。 在李寶來經營承包地的時間內,他在未告知李女士和村委會的情況下在該地塊建起了6間房屋,并在該地塊堆放煤渣。李寶來在接受采訪時承認,在建房時并沒有告知李女士,李女士對于建房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0年底,李女士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于該地塊已被建房并堆放了煤渣,村委會無法繼續向外發包出租。 2011年初,李家務村村委會將李女士和李寶來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拆除在到期承包地上的房屋、院墻及清除周邊堆放的物品;清除承包地上堆放的煤渣,恢復承包地原貌;李女士承擔違約金5000元,同時承擔該地塊不能出租期間的承包費用。 由于身體原因,李女士給李家務村村委會和燕郊法庭寄送了信件,表示自己不能到庭,李寶來等人的行為她完全不知情。 李家務村村委會的代理律師鄧繼全全程參與了此案。據其回憶,燕郊法庭在2011年4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李女士沒有到庭,審判長周雅文在開庭時宣讀了李女士的來信,隨后不久又進行了第二次庭審。“第二次開庭之后我就想這案子該判了,民事案件一審一般3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不超過半年。”他稱,但他等了兩年多才領到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李家務村村委會的全部訴求均獲得法庭支持。 危害 各方當事人利益均受損 李女士提供的判決書復印件顯示,這份遲到的判決書充斥著錯別字,初步統計至少10處。如“雙方約定被告不得在改承包地上建房”,“承認梅是其堆放的”,“……等設施都買予了李寶來”,“通時被告還允許其親戚在承包地上開煤場”,“清楚周邊物品”等。 鄧繼全表示,判決書遲到給李家務村的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由于李寶來建房的事情一直沒有判決,引發了村民效仿,目前李家務村內已經有大批土地被占用,無法再次發包出租。李家務村的村主任郭先生證實了此說法,稱目前村內無法承包出去的土地已經達到了90余畝。 判決書要求李女士需要承擔“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原承包地交付原告之日止的承包費用”。由于涉及的地塊一直被李寶來占用,未能由李家務村村委會收回,這意味著李女士需要承擔的承包費用增加。按之前的合同,李女士2010年需要支付的年承包費總共是2000多元,照此計算,她需要多付4000多元承包費。“要是判決書能及時下發,我肯定會提前采取措施,現在這白白多出來的兩年算誰的?我肯定要上訴。” 善后 法庭要求將判決書交回 李女士領到判決書幾天后,燕郊法庭工作人員打來電話,要求她將已經下發的判決書送回,但是并未給出收回的理由。 鄧繼全表示,在他領到判決書3天后,15日就有工作人員要求將判決書送回。隨后有燕郊法庭的工作人員找到他談話,稱判決書上的判決日期和審判長名字有誤。“反正我是沒交,他們兩年半才判下來,還要求我盡快交上去。周雅文全程審理了這件案子,審判長是她有什么問題。” 京華時報記者了解到,除李女士外,其余幾名被告均已將領到的判決書上交。 10月20日上午,燕郊法庭庭長寇友靖表示,判決書之所以晚發,一方面是因為法庭想要到村內和鎮內做工作,希望進行調解;另一方面判決書擬出后需要審批。接受采訪時,寇友靖并未提到判決書中存在錯誤,隨后又改口表示對此事并不清楚。 10月20日,京華時報記者就相關問題給燕郊法庭發送了采訪函,但是截至昨晚發稿時始終未收到回復。 目前李女士已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法庭做法不當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一審應在立案之日起的三至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尹富強認為,燕郊法庭判決書遲到兩年的做法不當。“在無判決書無法送達等特殊情況下,案件審結就意味著判決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到當事人手中。”他認為,本案中即使審理程序延長,法庭也應當告知當事人。 由于判決書送達晚了兩年半,導致李女士需要承擔的賠償費用增加。尹律師認為,燕郊法庭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這一點在實際的操作當中很難實現。“法院的過錯導致了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增加,但民訴法規定了法院應該怎樣做,卻沒有規定法院違法應該怎么處理。” 他稱,司法過程中細節的不嚴謹,也會引起當事人的合理懷疑。判決書下發后再次無理由索回,也必然會引起當事人及公眾的合理懷疑,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會受損。“就算是判決書上有錯誤,法院也應該下發裁定,而不是收回判決書。法治絕不僅僅是一句空話,司法公信力更要靠地方法院的嚴謹司法來體現。”(記者苗飛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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