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監測網絡是治理霧霾的前提
最近兩天,包括東三省在內,我國北方都是壞天氣。以前很少聽說東三省受到霧霾襲擾,這次亮了紅燈;第三季度,全國污染前10位的城市,7個在河北。 籠統稱“霧霾”,并不準確。所謂“霧”,是在氣象條件合適,空氣中的水汽凝結成細微的水滴懸浮于空中,使水平能見度下降的天氣現象。而所謂“霾”,則是大量煙、塵等微粒懸浮在空中而形成的渾濁現象。 顯而易見,霧更多是一種自然現象,而霾則多系人為原因所造成。一些專家在解釋霧霾形成原因時,既談到自然因素,如地理、環境、風向,又談到人為活動,如工業排放、秸稈焚燒,看似十分全面客觀,但無形中,卻以自然因素減輕了人為排放的責任。就像有時候發生一些天災與人禍疊加的事故,有的專家出于種種原因,過于強調天災的因素,從而減輕了人禍的責任一樣。 明乎此,就應該明確,面對霧霾,我們應該做出必要的努力,責任不能推給大自然。把霧霾的消散寄托在刮風上,是極端不負責任的。而中央財政安排50億元資金用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治理,明確向重點地區河北傾斜,就是面對霧霾的一種負責任態度,就是承認,霧霾的原因,其實是工農業生產與城鄉居民生活引起的。 有了這筆“巨款”,如何花,如何產生最大效應,大有講究。首先要明白,治理霧霾與治理其他污染如水污染不同。絕大部分的水污染,是可以通過視覺、嗅覺感受到的。而對于霧霾,除了氣象部門發布的空氣污染指數,居民個人沒有能力發現問題。而現在的空氣污染指數也主要是在大城市發布,小城市、農村地區如果出現霧霾,居民根本無法檢測。就此而論,只有政府才有足夠的財力和人力,完成霧霾的監測和預報。 其次要明白,其他污染的發生,要么是點,要么是線,而霧霾的發生是面。當點和線上發生污染,制造污染源的人或機構比較明確,受害群體比較明確,在法律上,承擔和追究責任相對來說也比較明確。但霧霾卻有些不同,受到襲擾的可能是全城甚至數省市人口,而制造霧霾的,也很難具體到哪一家或哪幾家工廠,責任主體很難明確,是一種類似于“所有人加害所有人”的困局。于此,必須由政府出面,更多地承擔治理責任。 的確,北方地區過去也經常發生霧霾,但囿于檢測標準太低,以及在醫學上尚未認識到霧霾對人體的傷害,氣象與環保部門也缺乏監測預報的技術、設備和手段,如今政府有大量資金的投入,應該可以做一些事情。 比如PM2.5檢測還只是在大城市,應該利用這筆資金,完善城鄉監測網絡。空氣質量的治理,如果再分出城鄉之別、大城小城之別,結果只能是事倍功半。又比如,如何對付過去在環境保護上的地方保護主義。會不會出現地方監測機構迫于壓力,篡改監測數據的問題?如何使地方監測機構脫離地方利益的羈絆?除了法律法規手段,經濟手段是題中應有之義,而這筆錢應該可以派一些用場。最不足取的是用這筆錢去補貼重污染企業希望他們改進生產工藝或者關停并轉。在我看來,這幾乎就是一個無底洞。 |
關鍵詞:霧霾,治理,監測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