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自付運費”是為了呵護后悔權
網絡購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內無理由退貨了,退回商品的運費也要由消費者來承擔。這是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規定的。三審稿重要的修改內容主要涉及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限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網絡購物平臺需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10月22日《新京報》) 在二審稿中,后悔權是一大亮點,買家在叫好的同時賣家則在擔憂,擔憂買家惡意退貨,擔憂買家濫用后悔權。盡管不少網友表示,哪有惡意退貨的買家?誰沒事買東西退貨玩啊?即便如此,社會上對后悔權濫用的擔憂,仍無法排除,各界仍在呼吁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如今,三審稿的細則出來了,民意也被吸納進去——如果買家無理由退貨,那么運費則需由買家自己承擔。不可否認,買家自付運費背后,相關部門其實是旨在完善權利對等。之前賦予買家的權利的確大大多于賣家,現在進行糾偏,讓買家賣家的權利對等,是應有之義。客觀來說,如果不是商品質量問題,退貨的責任并不在賣家,讓其承擔運費無疑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商品的確有問題,那就應該讓賣家承擔費用了。 不過,也有人擔憂,無條件退貨給予條件設置是否妥當?會不會消解正義性?最重要的問題便是“無理由退貨”誰說了算?如果就是因為貨物質量問題,或是與圖片不一致買家退貨了,賣家硬說是無理由退貨,此時誰來當裁判員?雖然厘清了網絡購物平臺的賠付責任,但并沒有賦予這個平臺充當裁判員的權利。如此,那怎樣的退貨算無理由退貨,的確是一件扯不清楚的事。 這種擔憂背后,無疑有著現實土壤。但同樣必須明確的是,買家無理由退貨承擔運費的舉措,既是為了呵護權利對等,亦是為了呵護后悔權。如果按照二審稿的規定,7天內無理由退款,能不能執行下來的確是一大難題。本來,買家就處于相對弱勢的位置,再加上后悔權本身的傾向性,很可能架空后悔權的現實執行力,后悔權很可能淪為一紙空文。須知,于買家而言,退貨難一直是一大頑疾,2012年退換貨難占據了所有網絡購物投訴問題比例的5.9%。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網絡購物網民規模達到2.71億人。因此,如何讓電商業健康發展是一件大事,而要確保后悔權得以落實,首先就要讓買家與買家的權利相對平等。眼下三審稿中對無理由退貨運費須買家自付的規定,則是配套的措施,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呵護后悔權,這是從當下中國現實出發作出的一種考量。楊燕明(云南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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