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借鑒德國的哪些調控措施
近日,國務院參事室參事陳全生認為,“解決目前房價高漲不下的核心對策是16字方針:允許買房、限制賣房、獎勵租房、處罰空房。”其中“處罰空房”是指:可以向德國學習,閑置3年,房產稅翻番;閑置5年,政府組織流浪漢入??;閑置7年,收歸地方政府所有。這樣的方式中國也可以適用。(10月22日《華商報》) “房子閑置7年可學德國收歸政府”,凸顯有關人士對當下的高房價的無限憤懣,可以理解??墒牵嬉M行房價調控的話,僅僅學德國將空閑7年的空房收歸政府,是不夠的,更要多借鑒德國有效的房價調控政策。 據報道,“過去六十年德國房價每年漲幅平均僅為1%,德國樓市從來沒有發生過暴漲暴跌。”為什么會有這種平穩態勢,原因當然不是德國實施了“房子閑置7年收歸政府”,而是進行了有效調控:指導價制度、刑罰威懾、重稅限制。 其一,德國的地價、房價等由獨立的地產評估師來評估認定,評估師對自己的評估結果負責30年,對評估中的錯誤負有法律責任。 其二,德國法律規定導致房價、房租等超高者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圍內,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為“房價暴利”,這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甚至被判處三年徒刑。 最后,在德國用于買賣的房產要繳納不動產稅、交易稅以及差價盈利稅,用于買賣的房地產首先要繳納評估價值1%-1.5%的不動產稅,房屋買賣還要交3.5%的交易稅。如果通過買賣獲得盈利,還要交15%的差價盈利稅。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繳納不動產稅外,租金收入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在20%至45%不等(2009年后統一為25%的資本利得稅)。重重的稅收限制已大大壓縮了炒房者的利潤空間。 不難看到,德國對于炒房行為的調控,包括政府、開發商、買房者以及所有炒作行為,都進行了嚴厲規范,形成了嚴重威懾。房價穩定,不高,市場規范健康,非常理性,無利可圖,誰還愿意炒房呢?“德國住房自有率僅為40%-45%, 80%的德國年輕人寧愿租房也不愿買房,”就是最好的證明。 可見,對于房價偏高等現象,公眾顯然不是推高房價的主要推手,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存在較多的漏洞和不足,比如我們的房地產商可以隨意抬高房價,收取天價也沒有人管,根本不會受到處罰,更別說刑罰了。再比如我們對于房產交易、房屋租賃等,稅率遠沒有達到德國的“20%至45%不等”,沒有課以重稅,買賣者總能得到豐厚利潤。人們當然愿意購房、炒房。“房子閑置7年可學德國收歸政府”強調讓群眾為高房價買單,而絲毫不提政府失責和政策失責,顯然是“打偏了靶子”。 對于隸屬于私有財產、不動產的房產,在《物權法》公布后,更屬于公民的私有財產了。怎么能隨意收歸政府呢?因此,對于“房子閑置7年可學德國收歸政府”,還是先緩緩吧,等我們學會、做好了德國的三大調控措施,再去談“收歸政府”也不晚。耿銀平(河南開封) |
關鍵詞:地價,房價,調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