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煤熱價格聯動 煤價變化超10%將調整熱價
日前,省物價局制定了《關于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在全省逐步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根據該意見,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達到或超過10%后,將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 《意見》提出,各地要確定熱電聯產企業的煤炭價格基礎和基期,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達到或超過10%后,則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為促進熱源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按照規定,熱源生產企業要消化10%的煤價上漲因素;當煤價下降時,按熱源生產企業消化上漲因素的同等比例核減熱價下調幅度。煤熱價格聯動以不少于一年為一個聯動周期。若周期內煤價變化達到或超過10%,相應調整熱價;如本周期內煤價變動未達到10%,則下一周期累計計算,直到累計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10%,進行熱價調整。 省物價局相關人士表示,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后,如熱力出廠價格調整,將相應調整對用戶的熱力銷售價格,如上調居民采暖用熱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并對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按照《意見》要求,各地可根據本地供熱發展的實際情況,本著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既可以全面建立熱力出廠價格與煤炭價格聯動,熱力銷售價格與熱力出廠價格聯動的煤熱價格聯動機制;也可以先從非居民用戶著手,根據非居民用戶的試點情況,再逐步擴大到居民供熱。熱力出廠價格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熱源生產企業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并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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