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向水溝內倒了170余噸廢酸判兩年還罰兩萬
昨日(10月16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 被告人崔某因在廊坊霸州多地傾倒廢酸,一審被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期間,崔某伙同寧某(在逃)駕駛小貨車先后將171.3噸廢酸,分別傾倒至信安鎮張莊村西頭公路南側水溝內、該水溝西側的林地內、林地附近的水井中以及信安鎮頭屯小學北側河溝內,致周邊環境被污染。 法院認為,崔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向林地、水體內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據省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全省法院當前正在開展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將按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懲各類環境污染刑事犯罪,以此推進全省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省法院將選擇典型案件向社會公布,擴大社會效果,遏制和減少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現象。 -文/記者李媛 -通訊員丁力辛 |
關鍵詞:環境污染,判刑,廢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