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獲刑 致殘案未了
15日,“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今日本報03~04版) 盡管此案的判決結果還存在一些爭議:比如引爆爆炸物到底是主觀故意還是無心過失,比如量刑是否過重等,但是,讓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人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理應成為社會共識。無論冀中星有怎樣的苦衷和冤屈,以此方式表達訴求,都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但,這場判決絕非正義的終點。六年的有期徒刑,也許是冀中星在“7·20爆炸案”中應該支付的法律代價,可是誰又該為冀中星在此前遭遇的傷害和蒙受的冤屈支付代價?誠然,制裁冀中星是在維護正義,但搞清楚發生在冀中星身上的傷痛和不公,又何嘗不是需要被維護的正義? 冀中星在2005年致殘,真相至今撲朔迷離。冀中星指控,其受傷是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隊員毆打所致,并就此進行了長期的上訴和上訪而無果。詭異的是,當地警方既然認為與冀中星指控的治安隊員無關,那為什么不去追查兇手,反而救助冀中星10萬元,讓冀中星簽下保證書,保證今后不再上訪?經濟補償并不代表著正義的實現,因為傷害冀中星的兇手依然逍遙法外。 更讓人費解的是,因為這場爆炸案,冀中星的遭遇已然全國皆知,當年的乘客龔明照也現身為冀中星作證,指出其系被治安員毆打致殘。輿論倒逼之下,今年8月底,東莞警方承諾對冀中星被傷害一案進行核查。但時間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似乎并沒有讓人看到案情的進展,更別說結果了。這是否意味著,讓冀中星走上極端道路訴求的正義,離實現之日依然遙遙無期? 冀中星在機場非理性維權,威脅到了公共安全,踐踏了社會正義,他接受了法律的審判和制裁,那他所遭遇的傷害和不公呢?時間過去八年多了,法律豈能繼續置若罔聞?維護公共利益是呵護正義,保障個體權利又何嘗不是法律的義務? 判決過后,并不代表著這起轟動一時的事件的終結。判決之后我們更該反思:被傷害的公民冀中星訴求的正義在哪里?冀中星將為自己的極端維權身陷囹圄,可是他多年來訴求未果的真相和正義,不能被繼續淹沒。 -時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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