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自11月起汽車不粘貼環保標將受處罰
記者從滄州市交警支隊獲悉,自11月1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在滄州不得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滄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滄州市環保局也于日前發布了《關于加強機動車尾氣檢測和環保標志發放管理的通告》。 根據《河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9號)以及《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外埠轉入車輛及全市機動車尾氣排放管理的通告》(滄政告[2013]19號)的相關規定,凡未領取2013年度車輛環保部門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務于10月31日前到具有環保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尾氣檢測,并領取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自11月1日起,凡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右側粘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凡未依法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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