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起唐山禁止銷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為全力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唐山市政府日前下發通告,決定自今年10月起在全市禁止銷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通告要求,唐山市各煤炭(焦炭)經銷、使用單位,特別是主城區、縣(市)城區內的相關單位禁止銷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各類煤炭、焦炭經營和使用單位禁止銷售和使用硫分超過0.6%、灰分超過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動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市區范圍內的電力企業取暖期內禁止使用硫分超過0.8%、灰分超過16%的燃煤,取暖期外嚴格執行環評批復的煤質要求。 據了解,從本月開始,各級環保部門對經銷、使用煤炭(焦炭)單位的煤質進行定期檢查。對年經銷、使用煤炭(焦炭)1萬噸以上市屬以上企業,市中心區年經銷、使用煤炭(焦炭)5000噸以上單位,采暖期內每月至少檢查1次,其它時段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對其它市屬以上企業及市中心區年經銷、使用煤炭(焦炭)5000噸以下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各縣級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年經銷、使用煤炭(焦炭)5000噸以上單位,采暖期內每月至少檢查2次,其它時段每月至少檢查1次;對年經銷、使用煤炭(焦炭)5000噸以下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此外,唐山市發改部門將對煤炭(焦炭)經銷單位進行監督管理,通過招標確定并公布合規煤炭(焦炭)經銷單位名單。 為了使該項規定落實到位,唐山市加大對違規企業懲罰力度。對違反規定經銷、使用超標煤炭(焦炭)的單位,各級環保部門將定期向社會通報,并按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中“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標準排污費,可并處以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的規定,折合成處罰當量,按購買或使用超標煤炭、焦炭累計量,分別處以每噸50元、每噸100元的累計罰款。發改部門對違規煤炭(焦炭)經銷單位和無固定經營場所、無固定堆場的煤炭(焦炭)經銷單位依法取消經營資質。工商部門對無照煤炭(焦炭)經營場點及時進行查處,及時為被取消煤炭(焦炭)經營資質單位辦理變更經營項目或注銷營業執照。(記者李斌通訊員趙麗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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