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行政機關嚴禁對企業亂作為 禁止越權收費
10月10日上午,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9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企業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1月1日正式施行。 《規定》適用于依法設立的、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共5章38條,主要包括保護措施、服務救濟、法律責任等方面。 在《規定》的全部38項條款中,有17項條款是約束和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的,只有1項涉及了企業的義務和責任。該《規定》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能夠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此,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王昌表示,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對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機關不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實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行為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些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涉企行政行為時,所采取的對企業的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得采取激烈手段。《規定》用多個條款對涉企收費、檢查、強制措施等易產生企業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約束性規定。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向企業收費必須按國家和本省現行有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并出具法定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單據。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禁止對同一收費項目在法定期限內重復收費。向企業收費能夠統一收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 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檢驗、檢疫、檢測,對企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將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情況和處理結果立卷歸檔。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企業可以申請查詢上述檔案資料,行政機關應當無償提供查詢服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以外,行政機關不得開展涉及企業的達標、評比、表彰、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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