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不文明出游,不能僅靠《旅游法》
不文明出游的痼疾,不可能因為一部法律的出臺,而徹底得到根治。把現行法律落實、執行到位很重要,但每個人為此盡到自己的責任,同樣重要。 《旅游法》國慶日正式實施,該法明確提出,旅游者應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但新京報記者分別走訪故宮、天壇公園、頤和園、八達嶺長城以及圓明園五個景區,發現亂涂亂畫等不文明行為依舊存在。多個景區管理處表示,《旅游法》固然有震懾力,但未明確執法主體,不夠細化,管理起來有難度。 隨地吐痰、任意采摘,踩踏草皮、亂涂亂畫、攀爬建筑物留影……這些旅客不文明舉動,是各景區的老大難問題,輿論詬病多年,然而收效甚微。因而,我國首部《旅游法》,被人們寄托了有效治理不文明行為的期望。 但必須認識到的是,《旅游法》是以保護旅游者權益為核心的法律,主要任務在于規范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等的從業行為。對于旅客的不文明行為,該法只是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更多的是倡導、強調一種價值觀,對于不文明游客的處罰并沒有具體規定。根據現實需要,今后可考慮進一步細化。 此外,關于執法主體“缺位”等問題,也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現階段,不文明行為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任何行為只要對旅游文化生態造成傷害,違法者就應該承擔一定的經濟代價或法律責任,讓他們為自己的不文明行為埋單。 對此,行政處罰法其實有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將違法的不文明行為相關執法權在一定范圍內委托給景區管理者,有法可依。當然,委托必須明確、透明,接受公眾的監督。而若違法行為嚴重,比如可能構成治安拘留的,景區還是應轉交公安機關處理。 對于嚴重的不文明行為,我國立法上早有“重典”。以“涂鴉”為例,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諸多法律已經把罰款、拘留甚至刑罰全都用上了,現實來看,法律并非萬能,在法律之外還有更多努力可做。 比如,家庭和學校教育,應該進一步強化文明出游的素質教育。文明出游是一種習慣,需要從小逐步養成。而這種教育不能只是空洞的理念灌輸,而需要結合現實的事例,從小處著眼,實現潛移默化的教育。 再如,進一步強化旅行社“責任”,讓導游們盡到更多提示、引導、勸阻的義務。很多不文明行為,是一些較少出游的游客,對相關文化和知識缺乏而導致的。如果導游能夠多打“預防針”,不文明行為或許就能少一些。 不文明出游的痼疾,不可能因為一部法律的出臺,而徹底得到根治。把現行法律落實、執行到位很重要,每個人從自己做起、從勸導身邊的人做起,同樣重要。 |
關鍵詞:旅游,旅游法,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