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支持小微企業加入工傷保險 不設置附加條件
昨日(9月26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為促進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時,我省將不設置附加條件,支持這些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記者了解到,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將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執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參照上文執行。 小型礦山按季節確定參保人員 我省將合理確定小微企業繳費辦法,執行《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0〕 10號令,以下簡稱10號令)的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可以按照10號令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具體繳費標準為: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可按工程進度分階段確定參保的“實名制”人員;小型礦山企業可按生產的不同季節,確定“實名制”參保人員;小型服務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按營業面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確定“實名制”參保人員。 對于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其他小微企業,首先確定“實名制”參保人員,并按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上述“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分為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兩類。企業參保時,按企業所屬城鎮私營單位或非私營單位確定參保人員的平均工資。 鼓勵小微企業續繳工傷保險費 記者了解到,對于中斷繳費的已參保企業重新續保繳費的,可從2013年1月1日起續保。2012年以前發生的欠費,可按照相關規定與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簽訂補繳計劃;對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小微企業,可從2013年1月1日起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繳費。 上述兩種情況中,在企業中斷繳費期間或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之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其工傷職工的各項待遇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負擔。 對我省已辦理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可憑注冊登記的任一證明資料,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參保。 我省還將實行靈活的登記繳費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選擇按季、半年、年為期限實行躉交。參保人員情況發生變更時,可將人員變更情況以電子郵件、傳真、網上申報、短信等方式報經辦機構備案。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備案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變更人員的參保時間以經辦機構的確認時間為準。正式變更手續和需要補繳的保險費,在備案后一個月內辦理。(記者趙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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