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專家吳衛星:立法目的應以環境利益為先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衛星,專攻環境法,曾赴德國、日本作學術訪問。9月22日,記者通過電話對正在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法學院進行學術訪問的他進行了專訪。 新聞縱深:我國現行環境法的首要原則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發展,同某些國家環保立法僅以保障人體健康為唯一目的不同,這在法學界被認為是立法目的的二元論,您怎樣看待我國這種原則指導下的立法目的? 吳衛星:應當說協調發展原則本意是好的,但事實上如何協調二者一直都是問題。經濟利益作為強勢利益在與環境利益協調的過程中經常壓倒性地勝出,協調的結果是環境利益總是被忽略、被犧牲。 這在國家環保部門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中有很多案例。在實際工作中,面對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許多地方的決策者往往毫不猶豫地選擇了犧牲環境利益,即使這種經濟發展是不可持續的。由此可見,協調發展原則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落實。所以要進一步提高環境利益的地位。 新聞縱深:您曾撰文稱,面對我國環境法“協調發展原則”實施現狀的不協調性和我國環境保護的困境,環境優先原則已經開始顯現,請問其表現有哪些? 吳衛星:環境優先原則體現在立法上就是將環保法規和規章作為立法規劃的重點,依據環境保護需要優先立法,增強地方環保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很顯著的一個例子是,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2005年《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就變成了“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這實際顯示了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主次地位的倒置和互換。在地方立法中,《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就在全國第一個明確提出了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 新聞縱深:確立環境優先原則在國外是否有可借鑒的經驗? 吳衛星:有。1967年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曾規定:“這一法律……致力于綜合地推進公害對策,其目的是在保護國民健康的同時,保全生活環境。關于前一款所規定的保全生活環境,要努力與經濟的健康發展相協調。”但“協調條款”受到了許多學者和社會大眾的強烈反對和批判,以致1970年日本第六十四屆國會在修訂該法時刪除了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條款”,確立了“環境優先”原則。 新聞縱深:有學者說,立法目的以保護環境為先,其實是尊重了公眾本應享有的環境權,所以應將環境權寫入憲法,您同意這種觀點嗎? 吳衛星:對。環境權為基本人權,應寫入憲法,以此規范控制政府的公權力。一些地方政府經常是GDP掛帥,忽略環境保護。雖然在一些法律中也規定了環境優先權,但在實踐中往往是經濟發展優先,當然現在這種情況正在改變。 |
關鍵詞:環境,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