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大氣污染·他山之石:立法治污 大勢所趨
3 用法律推動區域聯防聯控 在61年前,倫敦的空氣污染嚴重,曾發生過一場災難性的煙霧事件:市區內能見度降到了僅有幾英尺,汽車白天上路要開大燈,人人鼻孔中都吸滿了黑色粉塵,4天內有4000人死亡…… 據中央電視臺記者唐湘偉介紹,這樣的“霧都劫難”促使英國人痛下決心,出臺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潔空氣法》,依靠著法律措施的強制性,英國的空氣才逐漸好轉。 資料顯示,1956年出臺首部《清潔空氣法》后,英國立法機構又先后制定了《空氣污染控制法案》等系統性法案,最終使倫敦遠離霧霾天氣。 在環保立法方面,中國雖是個后來者,但立法進程也在不斷加快。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具體到空氣污染治理立法方 面,我國于1987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歷經兩次修訂后,2006年再次進入修訂程序,目前已進入審議階段,尚未最終確定出臺。 向在環保立法方面取得先進經驗的國家看齊,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常紀文教授提出建議,要將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寫進現有法律。 他關注到,歐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區域聯防聯控措施在內的空氣保護立法,各成員國要將上述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指令轉化為國內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落實。 在國內,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博會期間,北京、上海和周邊省份曾采取過區域聯防聯控,效果良好。就此,常紀文表示,迫切需要使聯防聯控制度能夠得到法律的確認,以建立長效機制。 更多的來自國外的先進立法實踐,也正在被國內所研究和重視。 在日本,大氣環境法非常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據介紹,其重要原因是日本的大氣環境立法走的是自下而上的路線,先有地方立法,之后在地方立法的經驗基礎上,形成國家立法。 就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環境資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建議,我國可以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一些重點省區市治理大氣污染的成功經驗基礎上,推動全國性的立法,出臺全國性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也有專家指出,當前,各地需破“國家尚未立法的,地方就不能超前”等陳舊觀念,發揮好立法在治理大氣污染方面的重要作用。 |
關鍵詞:大氣污染,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