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會議費管理” 只是“第一步”
財政部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辦法》對會議費管理方面的許多重要問題,如“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支付”,均做了具體明確規定。(9月24日燕趙都市報13版) 中央公布的上述《辦法》,無疑具有許多值得充分肯定的“亮點”。這突出體現在,針對各種現實存在的會議費管理問題,《辦法》不僅細化了許多“應該怎么做”的規范,而且開列了許多十分明確“不得做什么”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上煙酒;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等等。 而在大力整治“四風”的語境下,這些“亮點”之于作風建設的積極價值意義,更是顯而易見。一方面,不僅十分有利于規制在機關會議中現實存在的各種“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彰顯“政府過緊日子”、“建設簡樸政府”的施政理念;另一方面,從更深一層的作風建設角度看,事實上也十分有助于改進機關文風會風,有效推動克服避免“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等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作風。這正像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的,“《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和改進會風的重要舉措”。 當然,在充分肯定《辦法》的這些積極價值的同時,也應充分意識到,要想在更廣泛社會層面,全面深入地實現對公款性質的會議經費“無遺漏”規制,現有《辦法》盡管十分重要,但實際上又只是事情“第一步”。因為很明顯,盡管此次《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對象,相比以往同類《辦法》已大大增加,但事實上仍然主要是限于“中央”層面的機關。一方面,地方層面相應的各類機關部門,并不在《辦法》的適用范圍之內;另一方面,黨政機關之外同樣耗費公共資金、具有明顯公共性質的大量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也同樣并不屬于《辦法》的適用范疇。 而在現實生活中,“中央和國家機關”之外的這兩類部門,顯然同樣面臨十分緊迫的“會議費管理”問題。據此前研究機構公布的《中國會議藍皮書》顯示,“我國每年舉辦會議高達幾千萬個,會議經濟產值近萬億元,參加會議人數上億之多,年均增長20%”;“2011年我國四大主要會議市場會議數量和占比的排序依次是企業會議、事業單位會議、政府會議和社團會議”,其中,“政府會議占13.8%,同比減少了3.3%”。 盡管上述會議統計結果中,“政府會議”的數量占比并不算高且呈下降趨勢,但就“每年幾千萬個”的基數而言,絕對數量顯然依然十分龐大,而且這些“政府會議”的主體,顯然也并非“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而是大量地方層面的政府會議。關于這一點,從此前媒體披露提供的一則會議數字中,不難“窺見一斑”———沿海一省份某廳級官員,因不堪忍受會議過多,最終統計會議數量的結果竟是“一年1068個會議!”,一個省廳會議數量尚且如此之多,全國范圍內的情況不難想見。 |
關鍵詞:會議費,管理,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