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賄代理人”是權錢交易的毒果
作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動幫著國家工作人員出售“權力”,“親朋好友”、“專家學者”和“退休干部”,成為行受賄犯罪的專業經紀人,且成為主力軍。近日北京西城檢察院向媒體透露,該院反貪局在近兩年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現了“行受賄代理人”,這種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9月24日燕趙都市報9版) 所謂“行受賄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接受賄賂,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接受,再轉由自己支配,而行賄人也心照不宣地將賄賂送到“代理人”或“中間人”手中。按筆者簡單理解,“行受賄代理人”其實就是“經紀人”或叫“掮客”。 “經紀人”也罷,“掮客”也罷,古往今來都是一個“惟持口舌腰腳”的形象,通常是不被人們看好的。不過現在這個行當倒是越發地興盛了起來,明星有自己的經紀人,商家也有自己的經紀人。行賄受賄原本是見不得人的勾當,現在也出現了“代理人”,還真算是種新模式。這表明,行賄受賄行為越來越地面化,而行賄受賄具體人則越來越隱蔽化。 就像現在的明星、商家擁有的經紀人一樣,“行受賄代理人”也是因為有一個滋生的土壤。這個土壤恐怕就是:信息和權力擁有者有“權力變現”的強烈意愿,而另一方則有購買權力用來擴充資本的迫切需要。有了這種權錢交易的默契,二者之間就要尋找一個更好的連接點,于是,“行受賄代理人”的“芽”也就從此生發起來。簡而言之,“行受賄代理人”是權錢交易土壤中生長出來的歪脖子樹上結下的毒果。 我國法律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介紹賄賂罪。而如果在介紹過程中有分成、獲利行為的,還可能構成行受賄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條還規定,介紹賄賂罪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對于“行受賄經紀人”現象,還是有法可依的。 |
關鍵詞:行受賄,代理人,權錢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