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開公車回家的“腐敗蒼蠅”
只有兩輛警車的瀘西縣森林公安局近日成了網上焦點:有網友舉報,該局局長王路生多次不著警服駕駛警車,還用警車接送孩子上學,而且他幾乎每天都會將這輛警車開回所居住的小區;該局的刑偵中隊長則將另外一輛警車長期開回家中并用于接送老人和小孩。(9月17日云南信息報) 所謂公車就應該姓“公”,身為局長天天將公車開回家,那就相當于“專車”,再加上一個天天開公車“順路”接受孩子的事實,所在單位找出一個“為了工作需要,有時會把警車開回家的”理由,顯然無法讓人信服。 一輛原本用于公務的警車,長期明目張膽被局長開回家,是該單位公車管理制度嚴重廢馳的表現。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針對公車(警車)的管理規定一定是有的,之不過落實到瀘西縣森林公安局完全成了擺設而已。而且,這個單位原本就兩輛公務警車,結果一個被局長“專用”,另一輛被刑偵中隊長“專用”,可見公車管理的漏洞之大猶見一斑。 公車管理不僅關系公務開支節約與否,更關系民眾對于政府的評價。多年來公車私用問題飽受詬病,被稱為多年難以制約的“三公之一”,而公眾對于公車浪費和公車積弊的痛斥時有耳聞,也是中央有關方面近年來持續加大整治的動因所在。就一個公車管理問題,不乏黨紀和制度性規定,據統計從中央到地方近幾年來不止下發了上百個與此相關的“紅頭文件”,最有代表性的如2011年中央兩辦下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對公車私用進行了嚴格規范和約束。但好的制度和黨紀規定,在現實落實過程中往往變為“兩張皮”。上面高度重視,到了下面就熟視無睹、置若罔聞。一些領導干部無視禁令,公然違紀違規,瀘西縣森林公安局被局長和中隊長“開回家私用”的警車,就是一個頂風違紀的典型。 去年中央頒布“八項規定”之后,地方政府工作作風為之一肅。但在中紀委日前曝光的35起典型案件中,公車私用現象比較普遍,公車違規問題占到極大比例,涉及安徽、青海、河北等多起案例,說明公車管理問題的積弊之深。就此,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指出:“現在公車的使用,一是無序——公車私用,公車一把手專用,是個干部就在使用公車。二是無度——加油、保險、維修都是由公家來承擔。”所以,公車問題整治真該動真格的了。公車的背后是公權濫用,尤其是“一把手”的權力濫用,和一些在“八項規定”中倒臺的“大老虎”相比,公車私用或屬于“蒼蠅”級別的“小腐敗”,但其禍害卻同樣不容小覷。對于這類同樣涉及民眾和國家利益的公車問題,必須“零容忍”,應該將這類公車腐敗的“蒼蠅”放到貪腐“老虎”一樣的高度,一起整治、一起打。 |
關鍵詞:公車,回家,腐敗蒼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