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傷人”宜效仿“酒駕入刑”
近段時間以來,各地頻發惡狗咬人事件。肇事烈性犬的主人是否應當受到嚴懲;烈性犬致人傷亡是否當入刑?引發爭議(9月17日中國廣播網)。 各地頻發的惡狗咬人事件,有其必然性。烈性犬在城市的存在,無論飼養者如何約束,都不可能百分之百防范漏洞,城市人口的高密集度,偶然的一個疏忽,釀成慘劇的幾率是很高的。換言之,在城市養烈性犬事實上潛含著比較大的公共安全隱患,這個隱患與酒駕一樣,是可以預見與預判的。 酒駕入刑是相對喝了酒駕車的行為,針對公共安全構成的威脅而言的,不論其行為是否造成后果,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立法的目的是禁止喝酒的駕駛行為。同理,對城市養烈性犬亦應如此,不應單單在烈性犬咬人才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當烈性犬造成了傷害,是無法彌補的,事后的追責只是追究管理上的責任。盡管提高了法律成本,是一種威懾,但并沒否認城市養烈性犬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也給城市烈性犬留下了空間。 城市禁止養烈性犬需要形成法律共識,這是立法講求普適公平性的前提。相比較而言不區分養烈性犬行為的合法性與否,只針對烈性犬造成傷害的后果,強調刑事責任,更簡便易于操作。但是,效果注定是有限的。“養烈性犬”更宜效仿“酒駕入刑”,給城市養犬劃出必要的禁區,也給城市對養犬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房清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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