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閆澤利:下月中旬環保警察河北全省“開花”
各市下月成立環保警察隊伍 記者:作為曾經的刑偵專家,您以前偵辦的案件都是有明確的受害人作為報案人,警方立案后進行偵辦。環境污染的受害人不那么明確,就以現在窗外的霧霾為例,每個人都是受害人,但以往是“民不告,官不究”,現在環保警察的立案根據是什么? 閆澤利:我們的立案來源于三個,首先是環保職能部門提供的線索,根據他們的前期監測,夠得上刑事案件標準的,交由環保警察偵辦;其次是公安機關主動發現,事先介入調查取證,但還是要依靠環保部門的監測機構出具權威的監測報告來認定是否夠得上刑事立案的標準;第三是群眾的舉報,同樣,這個舉報的內容需要環保部門的鑒定。 記者:也就是說,環保部門的監測是立案重要的一環,在沒有成立環保警察的專業隊伍前,環境污染案件如何偵辦? 閆澤利:以前這項工作由治安局來辦理,在成立環保警察總隊前,全省在6月份“兩高”關于環境污染入刑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各地也有一些污染案件的當事人被刑事處理。10月中旬,各市甚至重點縣,都將成立對應的環保警察隊伍,提高打擊環境污染的力度。 環保、公安合作打擊污染 記者:您剛才也提到,環保案件的立案,需要由環保部門出具鑒定依據作為案件的認定標準,這一點和以往公安機關單獨辦案是不同的。兩部門的合作治污,您怎么看? 閆澤利:前不久,結合“兩高”的司法解釋,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結合省里的情況,聯合下發了一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和有關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和自行受理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認為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具有管轄權的,應當立案偵查。 記者:兩部門的合作是否意味著環保部門移送的案件,就一定需要刑事立案,兩部門的合作是否有監督機制? 閆澤利:有的。《規定》中要求,環保部門向公安部門移交的作為證據的監測結論,要申請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需要批準。如果公安機關對移交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環保部門3天內可以提請復議,也可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 同樣,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意見而環保部門未移送的,公安機關可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主動向環保部門查詢案件,必要時可直接立案。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這意味著環保和公安兩家可以相互監督的。下一步,我們將公布舉報電話,歡迎群眾舉報線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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