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機關環境安全保衛總隊成立 全國首支
環境污染打擊這些年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環境罪”取代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并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從而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從而降低了入罪門檻。 但在司法實踐中,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仍然存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亟待明確。 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細化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首次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 這14項認定標準分別是: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記者白云) |
關鍵詞:環境安全,公安機關,保衛總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