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第一口奶” 豈能沾染尋租之毒
據央視記者暗訪,新生兒在醫院喝的“第一口奶”,背后竟暗藏金錢交易。奶粉企業用金錢賄賂醫生護士,而“白衣天使”為了銷售奶粉,不惜和媽媽搶奪“第一口奶”。這樣的做法對于新生兒來說影響極大,很可能讓孩子拒絕母乳,依賴奶粉,從而影響孩子的免疫系統發育。(9月17日河北青年報21版) 關于“第一口奶”的內幕一被揭開,就引起軒然大波。嬰兒“第一口奶”的重要性,若非媒體“科普”,或許很多人并不明晰:原來喂母乳與喂奶粉,竟效果迥異。若是喂奶粉,或剝奪孩子建立免疫系統的機會,使其陷入奶粉依賴,排斥母乳。所以說,在初乳選擇上,當堅持“母乳優先”,奶粉只是次優選擇。 實際上,國家已于2011年出臺《母乳代替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在嬰兒出生0到6個月里,任何品牌奶粉都不得做銷售宣傳,只有在產婦有嚴重疾病等特殊情況下,才建議使用奶粉代替母乳。其意圖在于糾偏:在我國每年新生兒超2000萬,七成左右是被奶粉喂養大的。 遺憾的是,在現實中,該政策有時淪為虛設。據報道,涉事醫院包辦了嬰兒奶粉喂養“服務”,這無疑有違醫學常識,也罔顧孩子健康;奶粉品牌種類,也由醫院統一安排,而不能自主選擇,也就是說,院方壟斷了奶粉供應,也架空了家長知情權、選擇權。 而這“獨家供應”,也造就了不小的灰色利益空間:“第一口奶”這塊蛋糕,勢必會被不少奶粉企業覬覦,醫院與商家的利益輸送,也因“互利”而有了驅動力。 奶粉企業以贊助費、車馬費等形式,給醫院好處,以搶占“第一口奶”宰制權,這違背了國家政策的相關規定:禁止在醫院向產婦推銷、宣傳奶粉產品。而醫院受企業之惠,為其牟取獲利機會,這也涉嫌違法:“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母乳代用品,不得將產品提供給孕婦和嬰兒母親。” 在產房中,奶粉采購、供應,理應程序透明、價格公允。可在該醫院,奶粉進入顯然溢出了“進場價”,不明不白的“贊助費”,也盡顯曖昧。事實上,這也符合“行賄”的定罪標準:我國《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回扣,將以受賄類罪名定罪。若涉事醫務人員回扣達到起刑點,理應被追究刑責。 把嬰兒“第一口奶”當作分肥盛宴,這著實令人氣憤:利欲膨脹,醫德消泯,醫療體系中物品采購混亂等,都投射在其中。這也亟待監管者循跡深挖、責任倒查,肅清醫療環節的“淤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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